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宣告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裁定、债权确认裁定、认可分配方案裁定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宣告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裁定、债权确认裁定、认可分配方案裁定

公开时间:2024-12-20 公 开 人: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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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 0507 破 20 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 4 月 11 日,本院裁定受理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 年 12 月 3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报告,称苏州市联盛建筑
门窗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且现苏州市联盛建
筑门窗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截至目前也不存在重整、和解
的情形,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
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中管理人向本院报告,截止至 2024 年 12 月
3 日,管理人未接管到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任何财产。
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
金额合计 8043373.11 元,债权性质为税收债权、普通债权。清
算过程中,截至 2024 年 9 月 28 日已发生破产费用共计 350 元,
实际清偿 0 元,另预期还将发生破产费用人民币 12862.5 元(含
追收股东抽逃出资诉讼案诉讼费用 12712.5 元)。管理人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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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后续有新追收的破产财产,将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分配
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清偿顺序予以补充分配。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债务人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
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应予以宣告破产。同时管
理人未接管到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的财产,无财产可供
分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以终结
破产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程昊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 0507 破 20 号
申请人: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 4 月 11 日,本院根据余嗣俊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市
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指
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4 年 12 月 3 日,苏州市
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苏州市联盛建
筑门窗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根据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
报告,在债权申报期内,共有 6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
理人经审核,认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的税收债权
900 元,认定含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以及余嗣俊等
5 家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合计 935169 元;冯玉喜申报的债权因证
据不足作待定处理。管理人就此编制了《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
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将债权表提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了核查,异议期内没有债权人、债务人提
1出异议或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根据冯玉喜补充提供的证据,
认定其债权金额为 144450 元。蒋胜明等 4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补
充申报债权,管理人经审核后,认定该 4 家债权人的普通债权,
合计债权金额为 6962854.11 元。管理人将上述补充申报债权的
认定情况形成债权核查报告、编制补充债权表提交全体债权人进
行核查并进行公示,异议期内没有债权人、债务人提出异议或向
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另有债权人蔡金琳申报的债权因其尚需补充证据,管理人暂
未作出认定,管理人将在其补充提供证据并经审核后,将相应债
权认定结果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告知。
现管理人将截止至 2024 年 12 月 3 日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
权提交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
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就后续债权调整、补充申报债权的认
定情况亦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核查并进行了公示,债权人、债务
人并未提出异议。管理人将债权表中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申请本院
裁定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等 10 位债权人对苏
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享有的债权(详见《苏
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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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程昊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 0507 破 20 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 12 月 3 日,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
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制作的《苏州市联盛建
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为
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提交的报告显示,管理人已将其拟定
的《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认可的
《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破产法
的相关规定,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
内亦无债权人对该决议提出撤销申请,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
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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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下:
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王程昊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
附:
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4 4 11 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相城法院”)根据余嗣俊
的申请作出(2024)0507 破申 2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 2024 4 12
日作出(2024)苏 0507 20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联盛公
司的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相城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为切实
保障联盛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联盛公司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制定本财产分配方案,现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分配原则
本次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合法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方式
采用以货币形式一次分配的方式。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以及此后管理人追
回或发现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根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进行再次分配。
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及财产总额情况
(一)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
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协助法院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并依职
权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截止至 2024 5 20 日,目前有 6 家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金额合计 1,132,346.3 元,其中申报税款债权金额合计 900.00 元,申报
普通债权金额合计 1,131,446.3 ,没有职工债权。截至 2024 5 20 日,管理人审查
认定了 5 家债权,债权金额合计 936,069.00 元,其中,认定税款债权 1 家债权金额 900.00
元,认定普通债权 5 家(含 1 家税务局债权)935,169.00 元;待认定债权 1 家,涉及债
权金额 144,450.00 元;不予认定债权 51,827.3 元,职工债权金额为 0 元。
3(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
所有的债权,经相城法院裁定确认后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参加破产财产
分配。对于尚未经相城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在依法裁定确认前,如实施破产财产分配,
将由管理人依法做提存处理。对于清偿资金做提存处理的债权,如果最终确定债权不成
立或者部分不成立,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
(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财产情况
联盛公司名下目前没有资产,若后续发现破产财产并进行变价回款的,将根
据本方案进行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管理人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
情况须特别列明。
1.破产案件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
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人报酬;(2)办公费、会务费;(3
查档费;(4)交通差旅费;(5)公告费;(6)快递费;(7)银行手续费;(8
评估审计费;(9)档案保管费;(10)预留后期费用(含向各债权人转账的费
用等)。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
在支付上述第(一)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可供分配其他债权的破
产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1.第一顺序债权(职工债权)
2.第二顺序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
3.第三顺序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4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计算过程:
1)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破产案件申请
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
2)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参加分配的
普通债权金额+预留的普通债权金额)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实施的前提: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由法院依法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1.分配方式: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
的银行帐号,实施转账支付。若是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
书面通知管理人。若已变更银行收款账户但未通知管理人,则按照债权人最初登
记在债权申报材料里的账户信息实施分配,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未及时通知到
位的债权人承担。
2.分配提存: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
予以提存,自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月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确认单均视为
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
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理分配的,则相
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
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
3.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
管理人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后,对于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胜诉并发生法律效力后执
行到位的款项,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回收的款项,其相应的货币资金纳入下一期可供分
配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不再重新表决。
4.关于具体分配额的公示:在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和参与分配的破产债
权依法确定,管理人依据本分配方案的规定计算各破产债权的分配额时,管理人
5会将各债权人分配额的计算过程及金额作成《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
址: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
实施分配。
5.若本分配方案中有技术性计算失误或者笔误等非实体性法律错误,授权管
理人径行调整。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苏州市联盛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5 2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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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号宣告终结破产裁定书之二(已签章版).pdf 下载
2024-20号债权确认裁定书(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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