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9-21 公 开 人: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济南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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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27

申请人: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济南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黄台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157846G

法定代表人:石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迅萌,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华,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811日,申请人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济南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机集团济南总公司)以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2818日对该申请予以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山东农机集团济南总公司是在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1812日,注册资本31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石玉峰,股东(出资人)为济南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现主管部门为山东省农村农业厅。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农业机械及配件,汽车零部件,五金,交电,钢材;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农机集团济南总公司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616日出具《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22430日,山东农机集团济南总公司资产总额为4782423.25元,负债总额36380294.37元,所有者权益为-3159787.12元。2022630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向山东农机集团济南总公司作出《关于同意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济南总公司破产清算的函》,同意山东农机集团济南总公司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农机集团济南总公司在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注册,住所地在本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山东农机集团济南总公司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相关规定,主体适格。山东农机集团济南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其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山东农机集团济南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济南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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