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宏达面粉加工厂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

汝阳县宏达面粉加工厂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11-30 公 开 人:汝阳县宏达面粉加工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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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26破1号

申请人:狄文育,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生,住汝阳

县小店镇小店街文教组家属楼。

被申请人:汝阳县宏达面粉加工厂,住所地:汝阳县柏树

乡柏树村西街。组织机构代码:91410326706551699E。

代表人:孙留建。

申请人狄文育以汝阳县宏达面粉加工厂(以下简称宏达面粉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宏达面粉厂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2月8日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豫03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狄文育对宏达面粉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经调查及审计单位反馈,发现宏达面粉厂存在财务资料缺失严重,企业负责人个人银行账户与企业账户混同使用,与关联企业洛阳龙马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无法理清等情形,造成审计工作无法进行,财产状况无法查清。管理人认为宏达面粉厂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形。管理人于2021年8月25日申请本院驳回狄文育对宏达面粉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宏达面粉厂的调查及审计单位的情况说明,反映出宏达面粉厂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个人银行账户与企业账户混同使用且无法合理解释账户资金去向,企业财产状况无法查清,不能认定宏达面粉厂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受理的条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狄文育对被申请人汝阳县宏达面粉加工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朝幸

                              审判员   吴文波

                              审判员   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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