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公司法人股东等权利义务注意事项通知-通知书

告知公司法人股东等权利义务注意事项通知-通知书

公开时间:2016-11-24 公 开 人:济源市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7136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河 南 省 济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2016)豫90016-9

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本院于20161117日作出(2016)豫900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本院同时作出(2016)豫90016-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担任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之日,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告知公司法人股东等权利义务注意事项通知-通知书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