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破产的裁定书

宣布破产的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5-12 公 开 人: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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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04破2号之二

 

 

2023年10月31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充石达 化工有限公司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 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指定四川四通破产清 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为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石达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共接待了三家意向投资人对石达公司相关情况的电话咨询和实地考察。管理人分别于2024年3月22日、2024年4月10日两次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阿里投 资人招募平台公开渠道及社会关系网,面向社会招募石达公司破 产重整案意向投资人。截止第二轮招募意向投资人公告的报名截 止时间2024年4月29 日16:00止,管理人未接受到任何意向投 资人的报名资料。2024年5月7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南 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招募投资人的工作情况报告》, 明确管理人无法在《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债 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

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南充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石达公司重整申请的日期是2023年10月31日, 即管理人应当在2024年4月30日前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但是在六个月重整期限内,无意向投资人参与报名。并且根据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情况的梳理发现,债务人在 经营过程中负债巨大,若无外部资金注入,则无法实现恢复生产,达到挽救企业及清偿债权的目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 条第三款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本案在 六个月期限内,管理人不能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应按法律规定终

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止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 宣告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 从银

审判员 李 晓 丽


        王勇

 

 

 

O  年五十一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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