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次分配)

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次分配)

公开时间:2024-05-17 公 开 人: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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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次分配)

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泉地产”)已于2018年3月27日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以(2018)渝015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随后,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以(2018)渝0151破1号《决定书》指定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作为其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 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拟定的《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慧泉地产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已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慧泉地产公司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制定慧泉地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第一次分配)如下:

一、慧泉地产公司破产财产总额

截止2024年4月29日,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47988609.25元,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4964129.9元(含预留金额,具体以实际支付为准)后,可供分配总额为23024479.35元,其中:可供有财产担保债权分配金额23024479.35元,可供普通债权分配金额0元。以上可供分配金额会因后续资产处置情况、实际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变化而在第二次分配时作相应调整。

二、参与本次分配的顺序及分配情况

除前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4964129.9元,以及另预留7711774.17元(其中:建设工程优先权部分预留7711774.17元)之后,本次分配的总额为17252355.73元,其中:建设工程优先权债权分配17252355.73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分配0元,职工债权分配0元,税款债权分配0元,普通债权分配0元。具体分配如下: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慧泉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合计24964129.9元(含预留金额),列明如下:

1.破产案件诉讼费用900000.00元(含预留);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21314129.9元,其中: (1)审计、评估、测绘、辅助拍卖、日常维修维护、资产整改验收等费用12306924.62 元(含预留);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破产财产交易税费等9007205.28元(含预留);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150000.00元(含后续预留);

4.管理人报酬1000000.00元(暂定,含预留);

5.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留守

人员工资等1500000.00元(含预留);

6.档案保管费用100000.00元(预留);

(二)对建设工程优先权债权的分配,本次分配额合计17252355.73元;

(三)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分配,本次分配额合计0元;

(四)对职工债权的分配,本次分配额合计0元;

(五)对税款债权的分配,本次分配额合计0元;

(六)对普通债权的分配,本次分配额合计0元;

三、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管理人将根据各位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从管理人账户转账给各位债权人。

(二)分配提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 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提存的分配额如不足以支付再次分配费用的,则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后续清算工作

本实施细则在报人民法院备案后,管理人将据此开展分配工作。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职责,完善后续分配及清算工作。

五、公示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7日起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本实施细则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实施方案无异议,管理人将于公示期届满后实施分配。

 

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月十

 

 

 

 

 

 

附:《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明细表》


附件

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明细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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