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

关于批准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

公开时间:2021-04-28 公 开 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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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0022号之二

申请人: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426日,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 海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颐海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对重整方威海临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 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 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认为,颐海公司重整计 划草案,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款优先债权均100%受偿;普通 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 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 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所规定的 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的规定,且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方已缴纳了 2 000万元的重整保证金,作为重整计划执行担保,重整计划中 的经营方案亦具有可行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按照重整计划,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款优先
债权均100%受偿;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依照破产 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且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程序合法,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 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 定,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亦具有可行性,重整避免破产清算给 各方利益造成的损害,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 定和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 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威海颐海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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