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旺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会议公告

汕头市旺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6-02-14 公 开 人: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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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4-1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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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张哲颖申请汕头市旺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5)粤05破4号,并于2026年1月12日指定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担任汕头市旺兔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汕头市旺兔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汕头市旺兔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汕头市旺兔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衡山路锦龙商业大厦2303-2304;邮政编码:515000;联系人:陈奕帆,李伟鹏;联系方式:15876599272,134170599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汕头市旺兔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4月10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韩江路3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汕头市旺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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