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22 公 开 人:河北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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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冀0102破1号之一

2025年5月22日,河北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申请称,河北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因部分债权人提交资料不充分、需等审计、造价等中介机构的数据确定最终数额,特向法院申请对待定债权人以其申报债权总金额为临时确定债权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涉及表决事项,为便于尚未确定的申报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本院依据管理人之申请临时确定债权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临时确定樊瑞国、王宝敏、陈志军等89位申报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总额187427678.9元(详见《河北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定临时债权额债权表》);

二、各申报债权人按照本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在河北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三、临时确定的债权额不作为债权金额的最终结果。

 

 

○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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