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1-01 公 开 人:河南东福装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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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破8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东福装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红梅

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河南东福装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宣告河南东福装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24年5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东福装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指定了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本案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核实,河南东福装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申请人以河南东福装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河南东福装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河南东福装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序。

二、终结河南东福装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韩国华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六日

 

法官助理    

   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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