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国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

邯郸市国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4-08-30 公 开 人:邯郸市国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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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国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邯郸市国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或“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王思奇同意,馆陶县人民法院做出决定,移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78日作出(202404号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720日作出(20240442号决定书,指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强公司管理人。

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依法认真履行各项职责,积极有序地开展债资产调查、债权人申报等工作。现管理人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企业的基本情况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国强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410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建忠,注册资本为21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为馆陶县精密轴承工业园区南区一排。

债务人股权结构为:股东为两人,其中股东李国强出资147万元,持股70%,股东李建忠出资63万元,持股30%

债务人的经营范围为:轴承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特钢、线材、板材销售。

第二部分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管理人接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后,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积极推进破产程序各项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刻制印章,设置债权申报接待室,开通专线电话,确定专人接待,为债权申报提供便利。为充分掌握国强公司情况,管理人团队连续数日安排专人走访行政审批局、不动产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部门,调取与梳理各类材料,对债务人的资产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为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管理人建立了阶段性工作汇报和重要情况专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管理人沟通、协调、汇报职能,协调政府各部门配合并支持国强公司破产清算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国强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二、接管情况

管理人通过查询馆陶县法院移交卷宗资料以及通过企查查APP中查询债务人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管理人到债务人住所地馆陶县精密轴承工业园区南区进行实地走访,债务人早已搬出原租赁的厂房,原址因重建已经不存在,管理人在住所地原址张贴了裁定书、决定书、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职工债权登记公告等。

因此,目前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无法进行债务人印章、财产、账册等破产企业的接管工作。

三、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

1、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04号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载明:馆陶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国强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管理人对财产调查的情况如下:2024729日馆陶县车管所证明,国强公司名下无车辆;同日馆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执,国强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启信宝APP显示到国强公司名下商标“HDGQZC”已失效。管理人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国强公司住所地位于馆陶县精密轴承工业园区南区一排,国强公司厂房为租赁,现原址已经重建,已经不存在,未发现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

3、管理人查询并核实股东出资信息:

国强公司企业档案显示国强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其中股东李建忠出资63万,李国强出资147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聊城分所会计出具验资报告,国强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10万元。

因此,截止到目前未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信息。

四、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情况

    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发送了债权申报通知、向国家税务总局馆陶县税务局邮寄了税款申报告知函、向馆陶县社会保障中心就职工社会保险欠缴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了职工债权登记公告等,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即202481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王思奇申报债权14666043.45元,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14618066.1元;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馆陶县税务局的债权申报;未收到职工债权登记,馆陶县社会保障中心向管理人出具证明:国强公司未在馆陶县本系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三部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会后情况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813日顺利召开了欧凯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核查了已申报的债权,并顺利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状况和管理方案报告》和《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规则》。会后,债权人王思奇就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未向管理人提出任何异议,无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债权人或债务人无人向管理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

一债会前管理人由馆陶县人民法院法官亲自协助向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分行调取了债务人“企业信用报告”,此报告并未显示债务人开户信息,显示的“账户编号”系债务人贷款编号,即信贷账号,即债务人欠付贷款人的信息及负债情况,因管理人无法查找到债务人,无法接管,故不能持债务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调取债务人所开设的银行账号,无法核实债务人银行余额,仅能从馆陶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总队总”调查结果,显示银行无余额。

管理人一债会后通过基层法院执行过程中查询的债务人“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一一摘录债务人开户银行,并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出具了调查令:

管理人向债务人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账号:13001648408050506307,经查询反馈:20201222日至今无余额,无其他账号信息及冻结情况。

管理人向中国银行连城别苑支行,账号:100594528502,经查询反馈:2016927日至今无余额。

管理人向中国银行邯郸市高开区支行,账号:100234107642,经查询反馈:20151217日至今无余额,且无其他账户。

管理人向债务人开户的中信银行邯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7247210182100001148,经查询反馈:2013624日开户,20211123日被控制(冻结),控制结束日20221123日,该账号自20141222日至今无余额。

管理人再次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并通过馆陶县人民法院协助查找均无法联系到债务人,债务人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人员,银行存款余额0元,而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数额为14618066.1元,且本案目前管理人已垫付破产费用638元,故欧凯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同时欧凯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法院应宣告国强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在此管理人恳请贵院保留管理人依法继续调查债务人财产等职责,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在贵院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两年内追回财产的依法进行分配的权利

  特此报告。

 

 

 

邯郸市国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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