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唐山市曹妃甸区喜利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选聘唐山市曹妃甸区喜利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23 公 开 人:唐山市曹妃甸区喜利米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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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唐山市曹妃甸区喜利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摇号确定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担任唐山市曹妃甸区喜利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充分掌握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严谨、高效地推进破产程序,管理人拟向社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审计、评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于201396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韩素锦,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5万元。公司注册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八农场场部,公司经营期限自201396日至203395日,经营范围为大米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5月17日),粮食收购

审计、评估机构报名条件

1.报名单位应为河北省范围内列入《河北省法院系统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并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审计、评估机构

2.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记录

3.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工作范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准则,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审计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及资本充实情况;(2)审计债务人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3)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等能够证明应款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4)审计债务人对外债务情况;(5)核查债务人大额资金流向;(6)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或确认无效行为的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7)核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企业财产等情况

2.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对债权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的每一笔债权根据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4.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配合管理人做好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清算工作中涉及债务人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审查报告等

7.全面协助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及关联方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是否存在高度混同

8.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债权的审查和纳税申报事宜

9.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列席债权人会议

10.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11.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按上述审计要求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评估机构工作范围

1.评估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原材料、应收账款等,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6.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按上述评估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

审计、评估费用

1.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审计、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2.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付费采用先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后支付费用的方式。审计、评估费用纳入破产费用,待破产财产变现后,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统一支付。

报名提交的材料

1.申报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拟推荐从事本次审计、评估业务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等情况

5.申报机构近三年内参与破产案件工作经验、业绩的材料。

6.本项目的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等

7.申报机构已编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证明

8.申报机构拟定的报价方案,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付方式及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其人员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破产所涉不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确保符合相关准则规定等;

4)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5)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6)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7)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说明出具的审计工作;

8)明确报告内容详略、评估报告的时间;

9)如法院或管理人对审计、评估机构提出合理要求,审计、评估机构拒绝调整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10)同意付费采用先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后支付费用的方式,审计、评估费用纳入破产费用,待破产财产变现后,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统一支付。

9.明确说明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为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

10.申报人应将上述报名文件装订成册并密封,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份,电子版一份,纸质版加盖报名人公章及骑缝章。

报名方式及时间

1.现场报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心B座22层。

2.联系人:张律师,15130518899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25年103017:00止。

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确定入选机构。如果报名参选的审计、评估机构仅有一家,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下,直接确定该报名机构为入选机构。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且申报材料不再退回。

4.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5.参加本次评选的机构须对从本次选聘过程中获知的信息及数据保密,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6.本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7.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唐山市曹妃甸区喜利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特此公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喜利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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