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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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8-10 公 开 人:新数通盛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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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数通盛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公告

 

新数通盛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新数通公司”)

新数通盛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管理人员等相关义务人(下称“相关人员”):

20244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田江东的申请,裁定受理新数通盛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5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新数通公司及相关人员负有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管理人负有接管新数通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

为确保新数通公司破产清算案移交和接管工作顺利推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管理人特将新数通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履行的移交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公告如下:

一、接管的范围

新数通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印章及证照类

1、新数通公司的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新数通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业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发票专业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等相关印章;

2、新数通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及各类经营相关证书等证照。

(二)财务、税务类

1、新数通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历年审计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

2、新数通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各账户的账号、密码、网银U、空白凭证等;

3、新数通公司税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欠税情况说明、近期纳税申报表及纳税缴款财务凭证、税务机关就公司税务事宜所下发的现行有效的批准文件(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事宜等)、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说明、关于企业目前适用税种的说明等。

(三)资产类

1、新数通公司财产情况说明;

2、新数通公司占有或管理的不动产,包括公司持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等;

3、新数通公司占有或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车辆、设备、存货、办公用品等;

4、新数通公司占有或管理的货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5、新数通公司占有或管理的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其他无形资产及相关凭证。

6、新数通公司债权清册及相关合同、协议、凭证等;

7、其他有关资产及凭证。

(四)负债类

1、债务清册,应当包含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预付款等;

2、融资类债务相关材料,如因民间借贷、银行或信托业务形成的债务相关合同及凭证;

3、对外担保情况及对外担保的债务金额;

4、有关土地、房产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文件;

5、尚未履行完毕的全部合同;

6、其他涉及债务的相关资料。

(五)经营管理类

1、新数通公司设立运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协议、验资证明(或能够证明已实缴出资的其他凭证)及各类合同、协议、决议、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企业内部会议记录等)资料;

2、新数通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人事档案资料、职工花名册(需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住房公积金欠缴等情形),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清单等;

3、新数通公司经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电子文档,企业管理系统授权密码。

(六)涉诉讼、涉执行类

1、自设立以来公司涉及的全部与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相关的法律文书;

2、涉执行案件执行情况说明。

(七)其他有关资料

1、新数通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新数通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行政主管)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需要接管的其他重要资料及财产。

二、接管工作安排

1、在接管工作中,应当制作材料移交清单及询问笔录,清单内容应当与移交材料实物内容一致。

2、新数通公司及相关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管理人配合开展接管工作。因客观原因无法移交相应材料的,应当向管理人进行书面说明。

联系方式:路律师,17610275093

3、新数通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安排具体对接人员,负责各项材料的移交工作,并应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询问。

三、接管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新数通公司破产清算的裁定送达新数通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新数通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数通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按照本通知之内容及要求如实详尽地向管理人进行移交,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交接新数通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新数通公司有关人员需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

(三)如因新数通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保管、移交义务,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接管,若管理人无法开展接管工作导致新数通公司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新数通公司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四)如因新数通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保管、移交义务,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新数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新数通盛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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