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书面核查第二批债权的公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书面核查第二批债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3-11-24 公 开 人:济南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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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书面核查

第二批债权的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鲁019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济南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骏耀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3)鲁0191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金科骏耀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3年8月11日,金科骏耀公司重整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中管理人作《核查债权报告》,并提交债权表供债权人、债务人核查。2023年11月7日,管理人向高新法院提请确认金科骏耀公司第一批无异议债权,2023年11月10日,高新法院作出(2023)鲁0191破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金科骏耀公司第一批无争议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管理人对有异议债权、暂缓确认债权以及补充申报的债权继续开展债权审核工作,为提高核查效率,降低核查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及金科骏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济南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相关规定,现将第二批核查债权表以公示的方式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书面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新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逾期不提起诉讼或未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视为无异议。对于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提请高新法院裁定确认。

各位债权人、债务人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短信平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发送的账号、密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申报的,管理人将向相关债权人另行发送账号、密码)登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会议系统或“破产云会议”微信小程序,查看第一批无争议债权裁定、债权表以及第二批核查债权的报告和债权表。

特此公告

 

 

济南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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