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 告

公开时间:2024-03-22 公 开 人:内蒙古电力满都拉商贸大厦清算组
浏览次数:1776次
  • 打印

    

 

(2024)内01强清1号

内蒙古电力满都拉商贸大厦各债权人、债务人: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裁定受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内蒙古电力满都拉商贸大厦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为内蒙古电力满都拉商贸大厦强制清算一案的清算组。请你(你单位)在2024年4月17日前向清算组(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42号金泰中心B 座7层;邮政编码010010联系人:付卫民;联系电话:18698442699)或网络在线(通过链接:http://www.dingtalk.com/download 下载钉钉 → 注册账号 → 搜索群号:65130009619 → 实名申请入群,债权网络申报说明及债权申报材料详见群通知和群文件)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内蒙古电力满都拉商贸大厦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内蒙古电力满都拉商贸大厦的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4月26日9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力满都拉商贸大厦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