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2破17号—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公告

(2019)沪0112破17号—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公告

公开时间:2020-06-03 公 开 人:上海市普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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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公告

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沪0112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上海磬昌工贸有限公司的执转破申请。2020年3月13日,闵行法院作出(2019)沪112破17号裁定书,对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固建筑公司”)破产清算案进行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2020年3月13日闵行法院作出(2019)沪0112破17号民事决定书,指定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认真履行职务,并于202057日在闵行法院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全体债权人对《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表》和《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没有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愿意先行垫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认为协固建筑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特向闵行法院申请宣告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2020年6月2日,管理人收到闵行法院出具的(2019)沪0112破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后,因未能完全接管到协固建筑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财产,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算。鉴于协固建筑公司无法清算且协固建筑公司无财产给管理人接管及清偿破产费用,故协固建筑公司应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闵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宣告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2日

 

 

 

 

附件:(20190112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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