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祥辉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法院通知书

洛阳市祥辉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法院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1-19 公 开 人:洛阳市祥辉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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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3)豫0307破6号之二

 

洛阳市祥辉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2023)豫03破申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洛阳市 祥辉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 26 日指定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为洛阳市祥辉摩托车配件 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 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你如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 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10日内与

管理人交接完毕。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 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

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2月26日16时30 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张衡路消 防大队东偃师区人民法院)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

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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