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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7-26 公 开 人: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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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作出(2024)豫 04破申 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作出(2024)豫 04破申 2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指定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4 年 8 月24 日前,向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 78 号升龙广场 3 号楼 B 座 1116 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姚律师 1933996929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定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上午 11 时在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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