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评估报告(副本)的公告

关于公布评估报告(副本)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1-07-20 公 开 人: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974次
  • 打印

 

关于公布评估报告(副本)的

 

 

(第 7 号)

 

2020113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分别决定成都华茂锦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锦业公司)、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米兰公司)预重整,并指定成都市一级管理人执业机构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两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0720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锦业公司和米兰公司重整,经大部分普通债权人推荐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同意,继续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为破产程序管理人。

在预重整期间,为了核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完成债务人的司法会计学鉴定,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分别选聘了北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造价、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为了提高效率,避免重复工作,同时鉴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工作的连续性,管理人于破产受理后向法院提交报告请求沿用预重整期间的中介机构获准。

现评估报告已由管理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制作完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条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管理人现将两公司的评估报告副本予以公布并就异议程序、重新申请鉴定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与本评估报告结论存在利害关系的破产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在最高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首次发布次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事实和理由。管理人将转送出具评估报告的鉴定人要求其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在指定的受理期限内有多个异议的,一并处理。逾期提出的异议,不再受理。

书面异议须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向管理人提交。

二、异议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坚持原异或有新的异议的,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由仍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听证会或其他质询等差旅费用,管理人将通过举行债权人会议、听证会或其他质询等方式要求鉴定人当面解释。

多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均有异议且异议内容实质上相同的,分摊预交费用;异议内容不相同的,分别预交费用。

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鉴定人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异议不成立的异议人负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的,费用由鉴定人自行承担。

三、在符合本公告主文第四条的前提下,与本评估报告结论存在利害关系的破产当事人可以在异议期限届满后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预交鉴定费用申请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鉴定费用参照首次委托评估费用标准执行。

四、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须提交证据材料或规范条款证明本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有价值的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评估报告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五、与本评估报告结论存在利害关系的破产当事人是指债务人及其实际出资人、已完成债权申报并被法院书面决定确认了临时债权金额的申报人。

六、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须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邮寄,收件地址:四川省彭州市护贤东二路集贤路口华茂大厦5楼,收件人:华茂管理人,电话:19150172827

特此公告

 

附:锦业公司、米兰公司评估报告书影印本

 

 

 

成都华茂锦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720


附件

华茂米兰盖章报告5.pdf 下载
华茂米兰盖章报告3.pdf 下载
华茂米兰盖章报告1.pdf 下载
华茂米兰盖章报告4.pdf 下载
华茂米兰盖章报告2.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