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3家公司债权申报指引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3家公司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3-01-05 公 开 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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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3家公司

债权申报指引

 

20219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根据申请人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工大集团清算组担任工大集团管理人。2022923日,哈尔滨中院裁定工大集团等7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工大集团管理人担任工大集团等7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202313日,哈尔滨中院根据工大集团管理人申请,裁定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以下简称“松花江乳制品厂”)与工大集团等7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工大集团管理人担任工大集团等73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各项工作。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现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就债权申报有关问题制定本指引,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申报主体

1.人民法院受理重整时,对工大集团等73家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债权统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等)的债权统称个人债权。

2.已向工大集团等71家公司申报的债权,除主债务人或担保人涉及工大高总、松花江乳制品厂而导致债权金额、债权性质调整而补充申报外,无需再次申报。

管理人特别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主债务人为73家公司的债权,以该笔债权主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受理日为利息计算截止日(各公司重整受理日见附件)。对于担保人为73家公司,主债务人为73家公司之外主体的债权,主债务人先于担保人破产或停止计息的,担保人的担保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日为主债务人的重整受理日或停止计息日。担保人重整受理时,主债务尚未停止计息的,以担保人的受理日为利息计算截止日。

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精神,73家公司因交叉担保或共同为第三方担保形成的债权不重复计算,债权切勿重复申报。以73家公司特定财产提供担保形成的债权,债权性质属于有财产担保债权。

二、债权申报登记机构

管理人负责所有债权申报的登记工作。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工大集团等73家公司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期限

依据哈尔滨中院(2021)黑018号之五《公告》(重整中法院公告、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附件可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查阅),工大集团等73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24日(含当日)之前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可以非现场方式进行。请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审查,避免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承担额外费用、影响债权的认定及受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债权申报材料形式符合本指引要求,将予以登记造册并尽快实质审查和确认。债权申报材料存在缺漏、不足等情形影响债权审查确认的,管理人将要求债权人进行补充完善,直至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后方予登记造册。

四、债权申报方式

(一)线上申报+线下邮寄

为防范疫情风险,避免人员聚集,本次申报建议债权人采取线上申报方式进行,债权人可通过债权申报网站https://zqsb.jiulaw.cn/index/80039下载申报资料、申报债权债权人亦可通过扫描指引附件中二维码进入申报链接。

线上申报并经形式审核通过后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纸质申报材料,邮费由债权人自理。

特别提示:

1.线上申报不能取代债权人向管理人邮寄纸质申报材料。债权人未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视为没有申报,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应保证线上申报与线下纸质材料信息一致,不一致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更正、补正。

2.债权人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后,请注意观看操作指引讲解视频。根据系统的流程和指引,依次完成主体资格认证,债权信息申报,上传证据材料等步骤。系统支持查看全部创建的申报信息,申报信息登记完成后,请务必点击提交。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联系网站技术运维人员(人工客服)。联系电话:400-810-1866(转3后转4);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8:00

3.债权人申报材料需要补充、修改的,管理人将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材料、修改相关信息。需要补充提交材料、修改相关信息的债权人,无需新建债权人信息或债权笔数,应在原有已提交的信息中进行补充、修改(详见申报系统视频演示)。

(二)联系方式

  人:夏睿,李光,韩佳芮,沈玉成,徐慧群,张敏

联系电话:181004512411810045124218100451243189450253981810045124018945023628(各公司联系方式见附件)

电子邮箱:gdjtglr@126.com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98号双子金座22楼(建议顺丰速运或EMS邮政速递寄付管理人处,拒绝接受邮费到付,提示:债权申报纸质材料需一式三份

邮政编码:150000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五、债权申报提交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后附模版)列清明细。

(一)债权申报表及附件(后附模板)

请各位债权人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及其后附的债权申报详情表、关于债权金额计算过程的说明、关于债务履约情况的说明、债权债务抵销申请(如主张抵销)。

1.债权申报表。请填写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性质、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主要委托代理人(重整过程主要对接人)信息;申报债权的总金额,总金额为后附债权申报详情表的金额汇总,并需注明有财产担保债权(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的申报总额;重整受理前对债务人是否负有债务及金额、是否主张抵销及申请抵销的金额。

2.债权申报详情表(债权申报表附件一)。请按基础业务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合同,非担保合同)区分每笔债权,填写每笔债权对应的合同名称、合同相对方、合同期限、主张债权的情况、担保情况、诉讼情况、债权金额及债权形成的基本情况等事项。

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的形成原因、时间及经过(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履行、变更、转移、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担保、诉讼、保全、执行等);债权金额及其构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等全部情况。各位债权人如认为该表填写空间不够,可后附续表。

3.关于债权金额计算过程的说明(债权申报表附件二)。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详情表时,若主张利息、罚息或违约金,涉及金额计算的,需就每笔债权(每个债权申报详情表)的计算过程及其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等)进行书面说明,并在线上提交材料的过程中上传与计算方法相符的测算过程电子表格Excel;否则,对应申报部分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

4.关于债务履约情况的说明(债权申报表附件三)。债权人填写申报债权详情表时,若涉及合同相对方/主债务人属于工大集团等73家公司以外的主体,则需由债权人及工大集团等73家公司以外的主体联合出具说明,对主债务履行的事实情况进行确认。

特别提示:本项说明可在债权申报后补充提交;不提交本项说明不影响债权申报工作的完成,但在最终确认债权前仍未提交的,对应债权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

5.债权债务抵销申请(债权申报表附件四)。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时,若涉及重整受理前对工大集团等73家公司负有债务并主张抵销的,则需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抵销申请,对负有债务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与主张抵销金额对应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债权人如系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等),需提交有效身份证等个人证件的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为)复印件。

债权人如系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等企业、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后附模板);如系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交有效金融许可证等特许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与营业执照、合同签订名称不符)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与营业执照不符)的,需提交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特别提示:注销后重新注册的机构债权人不视为名称变更,机构债权人应提交两家机构之间债权转让或承继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债权人委托代理材料。若非由机构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或自然人债权人本人申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应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后附模板)、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委托代理人是债权人工作人员的,需提交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后附模板)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其他能证明与债权人存在合法劳动合同关系的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债权人近亲属、债权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请另附盖章情况说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附模板)。债权人需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包括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电话将用于接收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和日常联系,为便于接收12368等平台发送的短信,请预留单个中国大陆(+86)移动电话号码,并务必保持通讯畅通,避免因错过相关信息导致无法及时行使权利。预留多个号码的,管理人将以第一个号码为准;预留号码与债权人网络填报不一致的,将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

2.票据、账单或凭证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情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提货单、物流单、汇款单、对账单、放款/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

3.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情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务重组、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等行为涉及的原始材料。

4.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以及债权诉讼/执行时效中止、中断,诉讼时效延长的材料,包括不限于催款、催收通知等。

5.债权如涉及担保的,还需提交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明)等担保原始材料。如担保物的物权凭证(如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等)由债权人一并保管的,应在申报债权时将原件单独交还至管理人处。

6.债权如涉及建筑工程纠纷,需提交建筑工程审计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决算书等材料;

7.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公证、调解、保全、执行等,则需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案件如经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债权人如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向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全部或部分执行款。

8.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材料

1.债权如涉及公司信用类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需提交与持有债券及数量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如有);以重整受理日或此后某日为查询日期的、由债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持仓证明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等(为避免纸张浪费,债券持有人无需提供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文件)。

2.债权如涉及建设工程的,需提交与招投标、施工、竣工、结算/决算、备案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资质等级许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审计报告、造价咨询/鉴定意见等,并说明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依据。

3.债权人如为资管产品的(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产品等),需要提交资管产品申报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管产品在相应登记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备案/登记文件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资管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资管产品已经取得委托人授权参与本次债权申报的材料;关于投资者人数、名单及金额的说明(投资人名单需线上提交电子表格Excel);关于是否对投资者提供兜底承诺的说明等,并建议以管理人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债权人名称。

4.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债权人提交的全套申报材料(包括债权申报表及对应的说明性附件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等)均需加盖公章(债权人为机构的),或签字并捺印(债权人为个人的)。其中,债权申报表及对应的说明性附件和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每页均需加盖公章或签字并捺印;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若单份材料张数超过一页的,可首页及骑缝盖章或签字并捺印。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或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

2.各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填写时注意准确、完整。建议使用计算机打印,若手写则需字迹清晰工整,并应避免书写错误,若有增、删、涂改,应于增、删、涂改处加盖公章或签字并捺印。有关金额或数字填写,格式为阿拉伯数字;金额填写,默认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债权原币为外币的,需以重整受理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同一币种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3.债权人线上申报债权时需提交全套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或签字并捺印后扫描为PDF文件(特殊说明需要Excel版本的除外)。线上申报经形式审核通过后,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以邮寄方式(建议顺丰速运或EMS邮政速递)提交全套申报材料的纸质版,纸质材料均需一式三份,邮费由债权人自理。

4.债权人提交的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且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译文公证。

5.债权人提交的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领域外形成的;以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债权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的;相关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债权人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6.债权人提交的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地区形成的材料,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台湾地区形成的材料,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港澳特区身份证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身份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可不进行公证认证。

七、特别提示

1.本指引只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指引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2.债权人应考虑必要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申报债权和/或寻求法律帮助。

3.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及登记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的重新有效确认。

4.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报送司法或监察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本指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6.本指引由管理人负责解释,有问题可电话或邮件咨询。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14


附件

工大集团等73家公司债权申报指引及其附件材料.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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