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5-11 公 开 人:九江平头哥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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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402破申1号

申请人:九江平头哥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116、118柏林印象第十二栋不分单元-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9TXX2520。

法定代表人:张凤,系公司董事长。

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九江平头哥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头哥房地产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九江平头哥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的(2022)赣0402执2495号执行案件中确定申请人平头哥房地产公司欠付债权人总标的为14,150元(不含利息)、(2023)赣0402执36号执行案件中确定申请人平头哥房地产公司欠付债权人总标的为41,676元,申请人目前在我院未执行案件总标的为55,826元,此外,申请人在浔阳区法院、经开区法院亦有执行案件,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平头哥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在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116、118柏林印象第十二栋不分单元-11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头哥房地产公司在本院有执行案件,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申请人九江平头哥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提出平头哥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审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院查明的申请人平头哥房地产公司的资产状况显示,申请人平头哥房地产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申请人平头哥房地产公司的状况符合破产条件,其破产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九江平头哥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员  朱雪娟

O二三年四月三日

记员  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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