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万事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债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

遵义万事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债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06-13 公 开 人:遵义万事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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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万事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文件

2024万事达破管字第003

 

遵义万事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债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

遵义万事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黔0323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人遵义万事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5日采取评选的方式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为遵义万事达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黔0323破13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为依法、高效推进本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管理人依法接管万事达公司,开展破产清算的相关工作,但鉴于管理人和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均无法与遵义万事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挂靠车辆车主及使用人取得联系,致使管理人无法完成资产移交与接管工作也无法尽数排查全部万事达名下挂靠车辆的信息情况,故此管理人仅能通过前往车管所查询万事达名下挂靠车辆综合信息(详见附件1《万事达公司名下机动车综合查询统计表》)。

为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管理人现通过公告方式寻找名下挂靠车辆,请贵司在知悉本公告当日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并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与本案破产清算相关的工作。若相关人员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与管理人取得联系的,管理人将报请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本案的顺利推进。

管理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刘阳,15685272613;魏来,联系电话18502300727。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广场17-07  /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创意公园13幢4单元5层;

同时,贵司作为债务人应配合查清资产情况,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万事达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根据管理人提供的移交清单进行资料整理和收集,配合管理人完成企业的移交和接管工作。万事达公司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车辆挂靠类资料

(一)车辆挂靠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挂靠人名单清册,挂靠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通信地址,行驶证复印件根据实际掌握的挂靠人基本情况及其他未在车管所登记已签订挂靠并履行挂靠合同的车辆信息、挂靠人资料。

(二)挂靠费财务资料清单及对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历年的挂靠费用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报表、财务证件、发票、支票。

(三)挂靠合同清单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挂靠合同涉及未履行完毕(含未结算)的挂靠合同

(四)若存在其他损害赔偿等债权债务的需向管理人报备,以便及时依法合理处理,否则后果自负

二、债权债务类资料

(一)公司经营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董事会、股东会、职工大会决议、章程、增资合同、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以及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凭证。

(二)印鉴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掌握在债务人手中的关联公司或者分支构公章等印章;印章备案回执、印鉴卡)

(三)资产清单及资产权属证明

1.实物资产(动产、不动产)清单及权属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

2.无形资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有价证券等)清单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

3.其他资产清单及相关资料。

    以上资产,能向管理人移交实物的,需一并移交。

(四)财务资料清单及对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报表、财务证件、发票、支票、纳税申报帐户和密码、财务电子账套。

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名称等资料。

(五)债务人银行账户清单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清单、密码、开户许可证、网银U盾、密码、印鉴卡和现金。

(六)债权人清册

(七)合同清单及资料企业留存的所有合同,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无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特别注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人事档案清单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员工联系方式、社保证明等。

(九)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清单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案件,请根据实际情况列明清单,并提交相关材料

(十)文书档案,包括企业收发文(公告、通知、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原始档案材料。

(十一)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及其他事项。

(十二)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管理或使用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请贵司认真对待资料移交工作,相关责任人未按法律规定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人已将涉及遵义万事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的相关重点法条作为附件2(《债务人法律义务相关法律规定释明》)列明在本文之后,请仔细阅读,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遵义万事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612

附:

1.《万事达公司名下机动车综合查询统计表》

2.《债务人法律义务相关法律规定释明》

 

 

 

 

 

2:债务人法律义务相关法律规定释明

(一)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破产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三)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破产法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五)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附件

附件1 万事达公司名下机动车综合查询统计表.xls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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