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结果公示

关于《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结果公示

公开时间:2023-10-23 公 开 人:福建八九八八物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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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结果公示

 

 

福建八九八八物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福建八九八八物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31023召开,管理人拟定福建八九八八物业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草案》已由2023102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为:

这次表决发出选票1张,收回选票1张。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人同意,0人不同意,0人弃权,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超过半数,同意人数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以上方案表决通过。根据和解协议草案,由福建八九八八物业有限公司支付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55573.36元。

特此公示。

福建八九八八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三

附: 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

一、和解协议当事人

债务人:福建八九八八物业有限公司

和解债权人: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福建八九八八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九八八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怡兴路61弄1号6梯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C1HJWAXH法定代表人陈国明;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股东陈国明一人认缴出资1000万,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72年9月28日内缴足。

三、和解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位债权人对八九八八公司享有的2笔债权,债权金额合计56292.36元。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八九八八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先清偿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的普通债权金额 719 元,剩余未清偿的破产债权为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 55573.36元破产债权具体如下:

编号

债权人

本金(元)

孳息(元)

确认金额(元)

1

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4580

993.36

55573.36

四、和解方案

如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八九八八公司将无产可破,债权人的清偿率为0%。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债权人的大力支持下,经多方努力,最终八九八八公司提出和解方案如下:

(一)债权数额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八九八八公司享有债权55573.36元,其中本金54580元,孳息993.36元。

(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本案已发生的由管理人垫付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240元(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2.破产案件受理费601.4元(以法院实际收取为准)。

3.管理人报酬。

本次和解,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及管理人向一债会提交并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以和解金额55573.36元为计算基数,由债务人支付300元,最终以法院确定的报酬为准。

4.将来可能发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三)债务清偿

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方案

在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法院裁定认可后一次性清偿。

2.和解债权清偿方案

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55573.36元,八九八八公司2023年12月31日前分五期清偿:

第一期,于2023年10月31日支付6000元;第二期,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支付6000元;第三期,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6000元;第四期,于2023年12月15日前支付6000元,第五期于2023年12月31日支付剩余款项31573.36元。

每期应付款项汇至管理人账户内,由管理人进行分配。

账户:   福建八九八八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延寿支行

账号:         426084894933                                    

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填写的银行账户确认书或微信确认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若债权人需要修改账户信息的,请在本协议获得法院裁定认可2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交修改后的银行账户信息。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没有异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编号

清偿对象

债权金额(元)

清偿金额(元)

清偿比例

1

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5573.36

55573.36

100%

总计

55573.36

55573.36

100%

 

五、和解协议的执行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公司运营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3.债务人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和解协议无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4.和解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认可

1.和解协议草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和解协议方生效。

3.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和解债权人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债权人:                         债务人:

 


附件

关于《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结果公示-附和解协议草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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