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工作制度

管理人工作制度

公开时间:2022-08-03 公 开 人: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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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勤勉尽责、高效有序、实执行职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根据破产工作实际需要,管理人工作团队指定负责人,管理人设管理人委员会,管理人下设项目部,项目部设综合保障与破产财产安全组,资产审计、评估与破产财产变现处置组,债权登记、审核与债权人会议组,债务清收与诉讼组,各组设组长一名。管理人工作人员应该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实行专事专人、专人专责的工作制度。工作组之间应该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围绕目标、确保进度、创新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四条  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确定留守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重大事项须由管理人做出决定,并报人民法院核准通过。

    第五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无关第三人。如果对外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披露信息,事先须征得管理人负责人同意,并报告人民法院。

    第六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文件材料,及时进行编号和装订,确保文档完整、有序、整洁、便于查阅。

    第七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印章管理、会议、报酬分配、报销制度。

第二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人印章自破产正式运行时启用、破产工作终结后其印章自动失效,交公安机关销毁,用印提交的资料应作为管理人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条  管理人印章由项目秘书保管。项目秘书应时刻保持高度责任感,管理好印章,用印时应认真审核用印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应当问明原因,待手续完备后方可用印。

第三条  管理人印章需由管理人第一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如需紧急用印且管理人第一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外出,用印人须向管理人第一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汇报并取得许可后方可用印,用印后需及时补全手续。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管理人定于每周周五下午定时召开例会,原则上项目全体人员必须现场参加会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需向管理人第一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请示批准。

第二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对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工作,交予所在组组长,由组长向管理人直接负责人汇报,各组记录进行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三条  管理人开会的主要内容为总结督查本周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下周的工作计划及需要报告给法院的事项、解决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第四条  管理人的每次会议应由专门人员记录,会后交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名并整理存档。

第四章  管理人报酬分配制度

第一条 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全部收入扣减事务所税费25%、破产项目专项基金5%、事务所垫付款项及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基金(以下统称项目可供分配办案费用)后,破产项目组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和谐原则拟定办案费用分配方案,包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二条 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项目可供分配办案费用之分配方案:

(一)破产项目全部收入的40%用于支付支付项目成员基本办案费用,负责人分配系数为1,工作组组长分配系数为0.8,工作组执业律师分配系数为0.4,工作组实习律师分配系数为0.2
  
(二)项目可供分配办案费用扣减项目成员基本办案费用后,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日志及工作实绩等综合考核后按照按劳父、效率优先兼顾和谐原则确定分配方案(含非破产项目组成员对破产项目贡献)
  
(三)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做出预算后从事务所借支,按照事务所垫付款项在分配之前扣除。
   
第三条 破产项目组成员参加破产项目可供分配办案费用之分配或获得项目专项奖励的前提条件:
  
(一)尽职尽责地履行自身岗位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或慢作为之情形;
  
(二)卓有成效地完成上级交办的、与破产项目有关事项;
  
(三)善始善终地维护法院形象及事务所、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
   
在破产项目裁定终结前,破产项目组成员离职、擅自离岗或不听调度、指挥的,事务所将视其工作表现象征性地支付破产项目办案费用。

第五章  管理人报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人工作人员破产清算工作费用报销及保障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报销费用,特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过程中必要且实际产生的办公费、公告费、快递费、会议用品采购费用。

第三条 报销审批程序:

()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 费用报销单,原始发票、报销项目明细表;

()报销审批流程:单次报销金额不足1000元,申请报销人交凭证予本组组长审核,最终由管理人直接负责人审批;单次报销金额1000元以上,申请报销人交凭证予本组组长初核,管理人直接负责人进行复核,最终由管理人第一负责人审批。

()报销费用领取:申请报销人凭最终审批通过的凭证,前往项目秘书处领取报销费用,项目秘书应在收到报销凭证的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费用。项目秘书留存全部凭证,并记录相应账目。

第四条 每月第一周工作日时间,申请报销人就上月支出的可报销费用集中处理,送批报销。

第五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按取得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发票报销,不得虚报费用。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则由管理人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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