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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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9-01 公 开 人: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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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 0605 强清 10 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在审理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过程中,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拟定了《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内容包括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清算组已向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送达上述清算方案。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有三名债权人,同意清算方案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66.67%,占债权总额的94.92%,不同意清算方案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33.33%,占债权总额的5.08%。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两名股东各持股50%,一名股东同意清算方案,股东邝惠芬不同意清算方案。现清算组请求本院对该清算方案予以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清算组拟定的《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已查明公司财产情况,并明确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清算方案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邝惠芬作为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不同意清算方案,因其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主张对公司全部到期债务提供担保或代为清偿后终结程序并无法律依据,而其主张应按股东在进入强制清算前签订的确认书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因两股东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清算组以网络公开拍卖方式变价并无不妥。综上,本院对上述清算方案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拟定的《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处置按该清算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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