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新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招募评估机构的公告

惠安新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招募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19 公 开 人:惠安新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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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新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招募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春旺的申请,裁定受理惠安新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作出(2025)闽05破申16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该案交由贵院审理本案;同时指定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惠安新程鞋业有限公司(下称“新程公司”)的管理人。

因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评估机构对新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现公告如下:

一、评估内容

对新程公司名下2台注塑圆盘机、库存资产价值和厂房占用费标准进行评估。

二、评估机构基本条件

1.合法执业且无不良记录;

2.必须是进入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处于正常委托状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3.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曾承接过与债务人同行业的破产评估业务者优先;

4.与本案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5.根据案件需要,中介机构需接受法院和债权人的询问,必要时出席债权人会议;

6.报名机构应按管理人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提交评估报告。

三、评估费用

1.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资产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评估机构未能按照承诺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本次评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破产费用支出;

4.评估机构报价应为包干价格,本次评估过程中产生的人员餐费、差旅费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5.选定的机构必须向法院提交承诺书,承诺同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调整最终评估费用。

四、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

(一)管理人将根据报名机构数量及提交材料等进行综合考虑和评定,评审确定二家机构作为首选和备选,备选机构将在首选机构无法胜任工作时直接替代。

(二)管理人将评审选定情况上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核后,由管理人与入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五、应聘资料

1.参与意向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5.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评估工作经验);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应明确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人员安排、报价及是否接受垫付前期费用的说明;

7.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评估报告;

(6)认可本公告且与新程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8.以上报名材料提交一式三份。

六、报名方式

(一)有意承接本案业务的评估机构,请先联系管理人领取与评估对象有关的图片,并于2025年8月22日下午17时前将申报材料(加盖报名机构公章、PDF格式)发送至管理人邮箱xsqzpc@qq.com,并将书面申报材料送至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新程公司管理人)。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新行政中心府东路香缤中心17层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律师(19959950609)、0595-22255206;传真:0595-22255207。

七、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同意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在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3.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4.本次评估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5.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为惠安新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

惠安新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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