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管人员配合破产清算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管人员配合破产清算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6-16 公 开 人: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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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管人员配合破产清算通知书

2024)成森破管字第007号

储诚生(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金继红(股东、监事):

其他高管及有关人员:

岳西县人民法院根据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5月24日裁定受理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依法指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为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请贵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具体如下

一、移交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如实告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

七、不得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八、缴足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若贵方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请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及有关人员在收到此通知书后尽快联系并配合管理人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怠于履行法律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一百二十五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百二十七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一百二十八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一百三十一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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