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 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 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公开时间:2024-07-17 公 开 人: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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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7 破19 号之一

申请人: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7 月2 日,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新

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制作的《文贝(苏

州)网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

议表决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提交的报告显示,管理人已将其拟定

的《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于2024 年5 月28 日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认可的《文

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破

产法的相关规定,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在法律规定的异议

期限内亦无债权人对该决议提出撤销申请,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

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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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裁定如下:

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破产清

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坚

审判员王玲

审判员王程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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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依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

关规定,基于已调查发现的财产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管理人特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案无争议债权、宣告债务

人破产后,管理人将直接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制作分配实施

方案,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

一、分配原则

本案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合法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方式

本案破产财产分配采用货币形式分配。

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如有)以及实施分配后管理人追回的或发现的破产财产,

由管理人根据本分配方案规定进行再次分配,不再进行表决。

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及财产总额情况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所需具备的条件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本案所有向管理人申报

且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可参加本案破产财产的分配。

对于尚未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本方案将为其预留分配额,待

其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且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再根据其债权数额向其进行分配;

如预留的债权分配额有剩余的,将根据本方案的规定依法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债权人因自身原因在本案债权申报截止日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将参照财产案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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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的标准向其收取补充审查费用。逾期申报债权最终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且经法

院裁定确认的,对于申报时管理人已经完成的同顺位债权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二)债权审查情况

1. 截至2024 年5 月20 日,管理人经调查并公示确定的8 名职工的职工债权金额

合计214,187.73 元。

2. 截至2024 年5 月20 日,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122,075.19 元(不含

职工债权),其中税款/社保债权97,072.31 元,普通债权25,002.88 元。

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

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后续因债权异议、补充申报等情况,参与分配的债权可能发生调整,最终参与分配

的债权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表为准。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截至本报告日,管理人尚未调查到其他债务人财产。

如后续经财产变价、诉讼追收回债务人财产,或由管理人发现并接管、取得其他债

务人财产,则在扣除取得相关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后,依本方案向全体债权人依法分配,

不再另外表决。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企

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依照职

工债权、社保和税款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分配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

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 已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截至本报告日,本案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合计1,038.00

元:其中刻章费330.00 元、公告费100.00 元、解除税务非正常户罚款500 元、快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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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0 元、查档费20 元。

2. 预计后续需要支付的破产费用有:破产案件受理费、快递费、可能发生的诉讼

费用、公告费、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办理公司注销手续费、档案保管费及其

他管理人执行职务可能发生的费用。上述费用均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3. 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

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计

算收取:不超过100 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超过100 万元至500 万元

的部分按10%确定;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超过1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

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为破产财产分配之前一次性收取。

共益债务(如有):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债务将认定为共益债

务,并将依法获得清偿。

(三)破产债权的分配

在支付上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并随时清偿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如有),剩

余可分配破产财产依《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1.第一顺序:职工债权

2.第二顺序:社保和税款债权

3.第三顺序:普通债权

即普通债权分配比例=(可分配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有特定财产担保债

权(如有)-职工债权-社保/税款债权)/普通债权总额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一)本方案实施的前提是:债权人会议通过本方案后,由管理人将本方案提请法

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二)本案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

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分配方案实施前三日内书面通

知管理人。若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而导致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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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权人自负。

(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

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

的权利,管理人将就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或提供错误

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收到管理人分配额的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

的权利。债权人放弃受领的款项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缴至相城区法院破产基金。

(四)管理人在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含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新的可供分配

财产的,管理人将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补充分

配,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

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六)如最终分配的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分配,由法院将其

上交国库或破产基金。

若本分配方案中有技术性计算失误或者笔误等非实体性法律错误,授权管理人径行

调整。

以上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5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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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7 破19 号之二

申请人: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4 月11 日,本院根据叶苏明的申请裁定受理文贝(苏

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

日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24 年7 月

12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报告,称文贝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

呈连续状态,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

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且现文贝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截

至目前也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文贝公

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中管理人向本院报告,自本院裁定受理文贝

公司破产清算案以来,管理人通过多种途径调查文贝公司资产状

况,因未接管到财务账册,故无法对文贝公司进行审计。截至

2024 年7 月2 日,文贝公司名下资产仅为银行存款0.35 元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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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一件(因该商标无效,无法处置),未调查到不动产、车辆、

对外投资股权等资产。管理人将上述资产调查情况已在《管理人

执行职务阶段性报告》中告知全体债权人。另,管理人认为文贝

公司可能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款285 万元的情形,《关于股东出

资不到位的处置方案》也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截

至2024 年6 月13 日,暂无债权人联系垫付追收未缴出资诉讼费

事宜。

管理人经审核认定的文贝公司无争议债权总金额为

502017.2 元,债权性质为税收/社保债权、职工债权及普通债权。

截止至2024 年7 月2 日,清算过程中已发生的破产费用1128 元,

均由管理人垫付。债务人暂无财产可供分配。后续管理人如发现

或通过诉讼等追回债务人财产的,将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

方案进行分配。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债务人文贝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

破产的法定条件,应予以宣告破产。同时经管理人依法清算,文

贝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终结破产程

序的法定条件,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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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结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坚

审判员王玲

审判员王程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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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507破19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根据叶苏明的申请裁定受理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2024年7月12日,管理人向本院报告,自本院裁定受理文贝公司破产清算案以来,管理人通过多种途径调查文贝公司资产状况,因未接管到财务账册,故无法对文贝公司进行审计。截至2024年7月2日,文贝公司名下资产仅为银行存款0.35元及商标一件(因该商标无效,无法处置),未调查到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股权等资产。管理人将上述资产调查情况已在《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报告》中告知全体债权人。另,管理人认为文贝公司可能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款285万元的情形,《关于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处置方案》也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截至2024年6月13日,暂无债权人联系垫付追收未缴出资诉讼费事宜。管理人经审核认定的文贝公司无争议债权总金额为502017.2元,债权性质为税收/社保债权、职工债权及普通债权。截止至2024年7月2日,清算过程中已发生的破产费用1128元,均由管理人垫付。债务人暂无财产可供分配。后续管理人如发现或通过诉讼等追回债务人财产的,将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债务人文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应予以宣告破产。同时经管理人依法清算,文贝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裁定宣告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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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7 破19 号

申请人: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4 月11 日,本院根据叶苏明的申请裁定受理文贝(苏

州)网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24 年7 月2 日,文贝(苏州)网

络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

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根据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报

告,截至2024 年5 月28 日,共有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

务局、燕伟两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经审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的税收/社保债权97072.31

元、普通债权25002.88 元;对于燕伟申报的债权未予认定。管

理人据此编制了《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及《文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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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网络有限公司债权表(截止到2024 年5 月28 日)》提

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了核查,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未有债权

人、债务人对审核债权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另管理人于2024 年5 月21 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

网上对第一批职工债权进行公示,公示金额合计214187.73 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经管理人调查、联系,另有储晓波、张朋

华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管理人于2024 年6 月25 日在全国企

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对第二批职工债权进行公示,公示金额

合计165754.28 元。两次就职工债权进行的公示,截至期满均无

债权人、债务人提出异议。

现管理人将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提交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

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进行了公示,就职工债权亦经调查并进

行公示,债权人、债务人并未提出异议。管理人将债权表中记载

的无异议债权申请本院裁定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等10 位债权人对文

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详见《文贝(苏州)网络

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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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坚

审判员王玲

审判员王程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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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文贝(苏州)网络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截至2024 年7 月2 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债权金额

1

叶苏明、沈朴朴、沈妍虹、戚兰兰、

衡杏、侯小梦、倪颖、顾涛、储晓

波、张朋华

职工债权379,942.01

2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

税款和社保债权97,072.31

普通债权25,002.88

合计502,017.20

附件

24-19认可分配方案裁定书之一(已签章版).pdf 下载
2024-19号债权确认裁定书(已签章版).pdf 下载
24-破19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公告.pdf 下载
2024-19号宣破和终破裁定书(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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