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公告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公告

公开时间:2020-05-19 公 开 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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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532 

 

202042日,本院作出2020)渝05破申75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重庆锦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430日,本院指定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重庆锦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本案。重庆锦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621日前,向重庆锦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重庆市北区光电园双鱼座B4楼 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刘锦经、凌安丽,联系电话023-67749403,1332021614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锦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锦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628上午930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主楼4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疫情防控需要,拟采取现场加网络会议模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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