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2-25 公 开 人:广东华商(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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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6)苏 0507 清申 3 号

 

 

申请人:张齐美,女,1985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510261164,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白竹塘组38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郑毅、陈彩冰,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商业广场10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罗丹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王立新,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齐美以被申请人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并组织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

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经工商登记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登记机关为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商业广场 10幢 112 室,登记法定代表人为罗丹萍,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现登记股东为张齐美、罗丹萍、周建林。经营范围为:销售:高分子材料、机械配件、五金配件、电子产品、工艺礼品、化工产品(非危险品)、办公用品、 日用百货、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商务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 年 1 月 22 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齐美与被告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罗丹萍、王秀芳、周明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2024 年 10 月 21 日,本院作出( 2024)苏 0507 民初 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后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3 月 5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5 )苏 05 民终 2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齐美称其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称于 2025 年 4 月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被人民法院判决解散的,应当在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被申请人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判令解散,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张齐美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张齐美对被申请人苏州迈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  玲骆莹莹王程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记    员      鲍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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