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

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

公开时间:2021-12-15 公 开 人: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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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期间证照和印章的使用及保管,保障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印章以及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证照和印章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管理人印章包括管理人公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管理人负责人名章。

印章是指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使用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证照是指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取得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资格证、开户许可证等纸质及电子形式的证件。

第二条  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印章和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证照、印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持有管理人印章或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证照印章。

第三条  破产清算期间需要使用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证照印章、管理人印章的,必须经法律组负责人审核后交管理人负责人签字批准,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证照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1、使用证照印章必须按规定填写《证照印章使用审批单》及《证照印章使用登记表》(附表),经办人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清楚、明确;

2、《证照印章使用审批单》需经有审批权的人员逐级审批同意;

3、证照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并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留存一份;

4、文件加盖印章后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后重新盖章之前必须收回原盖章文件。

第四条  证照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按本办法使用和保管证照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并如实做好记录。印章使用记录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综合协调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类证照印章应在规定的地点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私自带出办公地点以外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携证照印章外出使用的,须经管理人负责人审核、批准,印章必须由二人监印,并做好登记。

第六条  遇有急件需要用证、用印而有审批权限的人员不在场的,证照印章保管人应先通过电话请示,在获得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口头批准后,方可用印借证,并应在事后及时补齐手续。

第七条  盖印章的文字要端正、清晰,盖印要做到“齐年盖月”,不得在空白处加盖印章。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使用证照印章者,管理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函等一切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条  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管理人报法院备案后生效。



四川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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