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债权公示的公告

关于职工债权公示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6-20 公 开 人:深圳市安伏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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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伏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职工债权公示的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5日贵院作出(2023)粤03破申1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寅华申请深圳市安伏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2024)粤 03 破37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安伏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光劳人仲(马田)调【2021】332号《仲裁调解书》、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11执1091号《执行裁定书》以及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光劳人仲(马田)调【2021】333号《仲裁调解书》、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11执1091号《执行裁定书》,管理人初步确认职工债权共计381,562.00元。管理人制作《深圳市安伏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职工债权清单》(详见附件1),特此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于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应附相关证据)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经复核后决定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职工逾期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安伏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

附件

(2024)安伏利破管字第15号-关于职工债权公示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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