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诉讼方式追收工人工资保证金的报告

关于通过诉讼方式追收工人工资保证金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3-02-10 公 开 人: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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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诉讼方式追收工人工资保证金的报告

 

(2018)东日蒸破管字第116

 

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有关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下称“日之泉蒸馏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现将日之泉蒸馏水公司代付工人工资保证金的调查情况,以及拟通过诉讼方式追收工人工资保证金事宜进行报告,债权人如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提出。

一、工人工资保证金调查情况

(一)工人工资保证金基本情况

根据管理人获取的日之泉蒸馏水公司账册记录,东莞市望牛墩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于2013222日出具缴款通知书(详见附件1),通知日之泉蒸馏水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收费处或指定银行缴交“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人民币570,048.00元。随后,日之泉蒸馏水公司于2013329日通过户名为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开立在广发银行东莞中堂支行的账户(账号:106101512010001160)向东莞市望牛墩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定的广发银行东莞望牛墩支行的收款账户(账号:106271516010000887)汇入人民币570,048.00元,附加信息备注为工人工资保证金(汇款凭证详见附件2)。

管理人于2021210日向望牛墩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协助查询:(1)该笔工人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启用、结余情况;(2)如有结余,退还工人工资保证金的程序。

根据望牛墩镇人民政府于2021413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望府信息公开[2021]18号)显示,该笔保证金已经于201526日通过户名为东莞市财政局望牛墩分局开立在广发银行东莞望牛墩支行的账户向户名为陈庆辉开立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万江支行的账户返还。据管理人向陈庆辉了解,该工人工资保证金已用于支付“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的工人工资。

(二)工人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调查

2012121日,日之泉蒸馏水公司关联企业东莞市中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新金属公司”)、东莞市日之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日之泉金属公司”)分别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联泰公司”)和陈庆辉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建联泰公司、陈庆辉(为施工方项目经理)承建中新金属公司、日之泉金属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寮厦村的“日之泉蒸馏水厂房”,包材料、包人工等。综上,“日之泉蒸馏水厂房”的建设单位为日之泉金属公司和中新金属公司、施工单位为福建联泰公司。

管理人于20228月再次向望牛墩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向其咨询“日之泉蒸馏水公司厂房”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法规或政策规定以及向陈庆辉个人账户返还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原因。截至报告日,东莞市望牛墩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未予函复管理人,仅口头告知2013年时期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主体尚无明确规定。

管理人于2022919日与福建联泰公司及陈庆辉进行面谈笔录,向其询问工人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及使用情况,并要求福建联泰公司及陈庆辉向日之泉蒸馏水公司归还垫付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福建联泰公司及陈庆辉拒绝承担归还义务,并主张日之泉蒸馏水公司是代中新金属公司、日之泉金属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而非代施工方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

管理人未查询到关于2013年时期工人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及支取条件的明确规定或政策要求。参考20171211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水务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发出的《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7104号)第二条规定,以及20218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第二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的性质是属于保障建设项目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施工企业是缴存主体,如果出现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则可以启用,但是保证金已启用的,在竣工验收前应该通知施工企业补足。

综上,日之泉蒸馏水公司既不是建设单位也不是施工方,不应当由日之泉蒸馏水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退回的款项也应当由日之泉蒸馏水公司收取。因此,管理人拟以不当得利要求福建联泰公司及或陈庆辉返还工人工资保证金。

二、诉讼方式清收工人工资

经咨询律师顾问意见,管理人拟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福建联泰公司及陈庆辉返还工人工资保证金,具体如下: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本金570,048.00元,并支付占用利息损失(以570,048.00元为计算基数,自支付之日201526日起计算至20198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70,048.00元为基数,自20198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以上暂计至2023112日,利息暂计200,500.13,本息暂计770,548.13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诉讼成本:暂按诉讼标的770,548.13元计算诉讼费,预计诉讼成本合计38,115.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3,010.00,执行费用10,105.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诉讼成本亦可能随诉请变更、判决结果而增加/减少。

(三)诉讼风险:

由于管理人未查询到关于2013年时期工人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及支取条件的明确规定或政策要求,亦不清楚日之泉蒸馏水公司与中新金属公司、日之泉金属公司是否有其他约定,如日之泉蒸馏水公司在政府介入协调过程中曾同意将工人工资保证金支付给陈庆辉解决工人工资问题,可能导致败诉风险。同时,垫付工人工资保证金亦存在一定的诉讼时效风险。

 

特此报告。

 

 

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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