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关于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11 公 开 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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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各位债权人:

2025510日及11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金科股份重整计划》)、《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庆金科重整计划》),并终止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程序。为依法公平保障各债权人的利益,对《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及《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现管理人将重庆金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及《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重庆金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共有两项表决事项,相关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表决事项1:《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重庆金科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8.63%,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7.56%。重庆金科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

3)税款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重庆金科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

4)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89.54%,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7.64%重庆金科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获表决通过。

(二)表决事项2:《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1.87%,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4.58%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获表决通过。

此外,重庆金科已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并表决通过了《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科股份重整计划》《重庆金科重整计划》已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重庆五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重庆金科重整程序。

二、《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修订内容

章节

《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内容

修订后《金科股份重整计划》内容

第八章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之日起计算。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为8年,自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其他说明事项

一、债权清偿说明

(一)金科股份债权清偿的说明

1.金科股份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划受偿后,金科股份对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已获现金清偿、转增股票及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的清偿金额不再享有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债务主体主张清偿的权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债权人在金科股份外存在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的,债权人对该等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可选择在金科股份或其他债务主体处受偿,受偿总额以该债权总金额为限。

3.债权人与金科股份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4.债权人之间可以达成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协议。

 

一、债权清偿说明

(一)金科股份债权清偿的说明

1.金科股份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划受偿后,金科股份对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已获现金清偿、转增股票及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的清偿金额不再享有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债务主体主张清偿的权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债权人在金科股份外存在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的,债权人对该等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可选择在金科股份或其他债务主体处受偿,受偿总额以该债权总金额为限。

3.债权人与金科股份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4.债权人之间可以达成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协议。

5.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前,未发现相关人员违法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若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债务人发现批准重整计划前有上述行为,有权依法要求前述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追回资产作为重整偿债资源向未获全部清偿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三、《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修订内容

章节

《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内容

修订后《重庆金科重整计划》内容

第八章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之日起计算。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为8年,自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其他说明事项

一、债权清偿说明

(一)重庆金科债权清偿的说明

1.重庆金科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划受偿后,重庆金科对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已获现金清偿及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的清偿金额不再享有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债务主体主张清偿的权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债权人在重庆金科外存在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的,债权人对该等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可选择在重庆金科或其他债务主体处受偿,受偿总额以该债权总金额为限。

3.债权人与重庆金科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4.债权人之间可以达成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协议。

一、债权清偿说明

(一)重庆金科债权清偿的说明

1.重庆金科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划受偿后,重庆金科对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已获现金清偿及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的清偿金额不再享有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债务主体主张清偿的权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债权人在重庆金科外存在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的,债权人对该等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可选择在重庆金科或其他债务主体处受偿,受偿总额以该债权总金额为限。

3.债权人与重庆金科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4.债权人之间可以达成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协议。

5.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前,未发现相关人员违法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若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债务人发现批准重整计划前有上述行为,有权依法要求前述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追回资产作为重整偿债资源向未获全部清偿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附件: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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