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325破5号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5破5号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13 公 开 人: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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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5破5号

 申请人:梁少林,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城关镇君山东路92号院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 410324196507******。

 被申请人: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车村镇下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93219618P。

法定代表人:许有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梁少林申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 22 日作出(2024)豫0324执1235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宏鹏公司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 年5月20日作出(2025)豫03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申请人梁少林对被申请人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 请。2025 年5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3 破申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24民初 1222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宏鹏公司应向梁少林偿还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宏鹏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梁少林向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宏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宏鹏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4日,注册资本5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河南省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宏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有粮,股东许友刚持股30%,卢卫生持股40%。宏鹏公司经营范围为:铁矿石加工销售。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少林系被申请人宏鹏公司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宏鹏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梁少林对被申请人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 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世敏

审 判 员 白宏高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芳芳

 书 记 员 张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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