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嘉十破管字第2号告知书

(2024)嘉十破管字第2号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11-10 公 开 人:江苏嘉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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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嘉十破管字第2

江苏嘉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4)苏0205破申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无锡山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江苏嘉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嘉十智能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9月29作出(2024)苏0205破48、49、50、51、5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为江苏嘉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已掌握的信息,你方作为嘉十智能公司的股东并未完全缴纳对江苏嘉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3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你方应当在收函后3日内联系管理人缴纳出资款。你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管理人联系人戴星星

电话:18961241998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58号301室02-03

 

江苏嘉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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