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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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11-13 公 开 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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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2019)青建破管字第319

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全体职工:

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青建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刘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青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81114日作出(2018)川0105破申13号《裁定书》,裁定依法受理申请人刘娅对青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担任青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特告知你(们)如下事项:

一、根据管理人调查,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系青建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4号的房产属于破产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破产清算的需要,管理人将依法处置四公司名下的资产(尽快依法进行拍卖),如有异议请在收到函件或知晓函件的内容后7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请四公司职工在收到函件或知晓函件的内容后7日内,如实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社保清单、劳动合同、工资单等相关材料),管理人将依法对职工债权予以认定,经公示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待公司资产处置完成后,在财产分配环节,职工债权将作为优先债权进行清偿。

三、请四公司相关负责人收到函件或知晓函件的内容后7日内将四公司财务资料及公司其他资料移交给管理人管理,若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移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青建公司管理人联系方式:潘仕强律师13880812668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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