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通知

致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通知

公开时间:2025-03-17 公 开 人: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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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2025) 家乐福破管字第2号

 

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文东及股东荷兰家乐福 (中国) 控股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1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于2025年3月6日作出 (2025)川01破2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徐和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你方作为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交付债务人之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相关资料,并按前述企业破产法规定向法院、管理人履行义务。若你方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及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有权追究你方相关责任。

    另,你方作为债务人股东若尚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立即缴纳认缴的出资;你方作为债务人股东若挪用了债务人的资金,应立即返还。

    特此通知。

 

 

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管理人工作人员:郭律师,电话:19382167310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7号阳光新业中心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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