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案件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案件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31 公 开 人: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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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 0591 破申 144 号
申请人:昆山开发区听雨轩建材装饰经营部,经营场所
苏州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东路 287 号楼 1521 室。
经营者:胡小燕。
被申请人: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
(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 388
号新天翔商业广场 2 幢 1807 室。
法定代表人:蒋嘉伊。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昆山开发区听雨轩建材装饰经营
部(以下简称听雨轩经营部)同意,本院作出(2025)苏 0591
执 441 号执行决定书及(2025)苏 0591 执 441 号之一中止
执行裁定书,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2025 年 7
月 9 日,本院对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
筵林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
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听雨轩经营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花筵林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苏 0591 民初 5632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金 15700 元,案件
受理费 192 元,公告费 400 元。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1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
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的规定,申请对被申请人花筵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花筵林公司未参加听证。
经审查,花筵林公司设立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工商注
册登记地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
园区苏雅路 388 号新天翔商业广场 1807 室,注册资本 200 万
元整;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旅游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庆典礼仪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网页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
内各类广告;承接室内装饰装潢工程;销售:日用百货;从
事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工程
设计;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
般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电子元器件与
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 年 8 月 29 日,本院作出(2024)苏 0591 民初 50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花筵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退还原告听雨轩经营部 50000 元。案件受理费 1050 元、
财产保全费 520 元、公告费 400 元,均由被告负担。因被申
请人花筵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听雨轩
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申请人
花筵林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均尚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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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到位。经债权人听雨轩经营部申请,本院决定将该执行案
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花筵林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
且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
被申请人花筵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
仍无法清偿债务,符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申请人听
雨轩经营部对被申请人花筵林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申请人以债权人身份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昆山开发区听雨轩建材经营部对被申请人
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贤成
审 
判 员 
王 
审 
判 员 
郭志伟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心琪
实习法官助理 
谢庆龙
书 
记 员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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