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接管通知书

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接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3-20 公 开 人: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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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通知书

2024福禺贸易清组字第11-4

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董监高、财务及其他相关人员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粤0115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番禺福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2024)粤0115强清1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为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余关宝律师,负责清算工作。

现为了顺利开展本案清算工作,特通知你方向清算组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骏泽分公司永升时装分公司、群发分公司、御钿拓展分公司、翠领分公司、格宜分公司、嘉利高分公司、金美欣分公司、百利分公司、仙蒂时装分公司、祥兴分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骏泽分公司永升时装分公司、群发分公司、御钿拓展分公司、翠领分公司、格宜分公司、嘉利高分公司、金美欣分公司、百利分公司、仙蒂时装分公司、祥兴分公司的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3.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骏泽分公司永升时装分公司、群发分公司、御钿拓展分公司、翠领分公司、格宜分公司、嘉利高分公司、金美欣分公司、百利分公司、仙蒂时装分公司、祥兴分公司的全部账簿、账册(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审计报告、全部会计凭证等);

4.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骏泽分公司永升时装分公司、群发分公司、御钿拓展分公司、翠领分公司、格宜分公司、嘉利高分公司、金美欣分公司、百利分公司、仙蒂时装分公司、祥兴分公司的全部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

5.有关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骏泽分公司永升时装分公司、群发分公司、御钿拓展分公司、翠领分公司、格宜分公司、嘉利高分公司、金美欣分公司、百利分公司、仙蒂时装分公司、祥兴分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6.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骏泽分公司永升时装分公司、群发分公司、御钿拓展分公司、翠领分公司、格宜分公司、嘉利高分公司、金美欣分公司、百利分公司、仙蒂时装分公司、祥兴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册;

7.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骏泽分公司永升时装分公司、群发分公司、御钿拓展分公司、翠领分公司、格宜分公司、嘉利高分公司、金美欣分公司、百利分公司、仙蒂时装分公司、祥兴分公司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明细、职工安置方案等;

8.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骏泽分公司永升时装分公司、群发分公司、御钿拓展分公司、翠领分公司、格宜分公司、嘉利高分公司、金美欣分公司、百利分公司、仙蒂时装分公司、祥兴分公司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明细;

9.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骏泽分公司永升时装分公司、群发分公司、御钿拓展分公司、翠领分公司、格宜分公司、嘉利高分公司、金美欣分公司、百利分公司、仙蒂时装分公司、祥兴分公司与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0.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骏泽分公司永升时装分公司、群发分公司、御钿拓展分公司、翠领分公司、格宜分公司、嘉利高分公司、金美欣分公司、百利分公司、仙蒂时装分公司、祥兴分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移交上述资料(没有相关资料的请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前往清算组处接受清算组的询问谈话。否则,你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余关宝

2025320

 

附:

一、清算组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9层石春华律师18026276204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清算组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清算组员和其他经营清算组员。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十四条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第十九条 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文件

1.受理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附件

11-4番禺福禺接管通知书分公司.pdf 下载
1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受理强清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2广州番禺福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强清案指定清算组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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