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公告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22 公 开 人: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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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公告

 

江苏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灌南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苏0724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化工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6月15日,灌南法院作出(2024)苏0324破12号决定书,指定了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现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对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评估,相关事宜如下:

一、企业概况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439363015,注册资本:12200万人民币。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化工园区,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碳酰氯、煤气、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氯甲酸乙酯、氯甲酸甲酯、氯甲酸正丙酯、氯甲酸苄酯、氯甲酸异丙酯、氯甲酸苯酯、氯甲酸正丁酯、氯甲酸异丁酯、氯甲酸烯丙基酯、硫代氯甲酸乙酯、十八烷酰氯、二甲氨基甲酰氯、己酰氯、苯甲酰氯、辛酰氯、4-硝基苯甲酰氯、十二烷酰氯、异氰酸环己基酯、异氰酸异丙酯、异氰酸正丁酯、异氰酸叔丁酯、异氰酸对硝基苯酯、异氰酸苯酯、异氰酸二氯苯酯、盐酸、三氟氯氰酸、三氟氯氰酯原油、氯化钾、三氟氯菊酸、高效氯氟氰菊酯原药(农药)、3,4-二氟苯腈、间三氟甲基苯酚、吡氟酰草胺的生产、销售;化学农药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目:高浓度复合肥的生产、销售、化工原料(易燃、易爆、剧毒品除外),农机配件、仪器仪表、化工设备批发、零售;日用百货、木材销售、纸袋加工、大桶翻新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资产进行盘点、评估,以及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评估程序,以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自中标之日起2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接管理人,配合管理人完成企业资产盘点工作;

2、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对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点、评估后整理出清单,并出具评估报告;

3、根据管理人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评估报告;

4、对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为管理人制作方案提供咨询、解释等服务;

5、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6、在履行评估工作期间或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就债权人、法院有关资产评估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根据人民法院、债权人、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7、在资产变价后,协助管理人向买受人交接相关资产;

8、法院、管理人安排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事项。

三、比选资质及要求

(一)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评估机构,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已列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

(二)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且不得进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三)与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工作判断的关系;上述“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对固定服务;

3.现在或在债务人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是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现在担任或者在债务人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为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财务顾问、咨询等服务;

5.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其他情形。

(四)比选机构派出人员具有参与破产清算或重整项目评估工作经验;

(五)比选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同时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拟派驻人员不得少于2人,至少1名资产评估师,派驻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

(六)自中选之日起3日内,能够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并开始现场工作;

(七)全程参与本案(自确认为本案评估机构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

四、比选文件

比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简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二)服务方案(包括对项目的理解、总体工作计划、合理化建议、人员安排、进度表、提交报告的时间等);

(三)参与项目的竞争优势,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评估业务业绩证明材料;

(四)书面承诺可全程参与本案并能按照管理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介机构职责并出具相关报告;

(五)书面承诺与本案没有利益冲突及回避事由;

(六)报价函及报价依据(格式自拟);

(七)比选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比选机构应对以上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加盖公章。

五、费用及支付

(一)本次报价费用采用包干价(含税)计费方式,报价中应包含为开展评估工作所产生的食宿费及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评估费用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支付,且破产财产已变现并符合债权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条件;

(二)因破产程序进度的推进或特殊情况的出现,需对已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重新出具报告的,不再另行计收任何费用;

(三)如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未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错项、漏项等情形的,应调减相应服务费用。如给破产企业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如因资产无法变现或资产变现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的,乙方自愿承担以上风险,不视为甲方违约。

六、材料递交

1、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上午9:00,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交比选文件1份。封面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件-评估比选文件”命名文件。

2、联系人:于旭东 13912166567,单陈琳 18852811601,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七、评选方式

(一)由管理人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比选机构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从比选机构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响应程度、人员配置、服务承诺等)、工作业绩、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后做出决定;

(二)有两家以上报名的,管理人综合审查申报资料后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如果只有一家报名的,管理人可直接确定该机构;

(三)管理人比选工作完成并向法院报告后,通知比选胜出的评估机构,对于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已提交的比选文件不予退还。

八、本次比选不适用《招投标法》,比选机构同意赋予比选文件具有要约效力的承诺。

九、本比选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特此公告。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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