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重整案公告

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重整案公告

公开时间:2023-11-24 公 开 人: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933次
  • 打印

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重整案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左中院)根据卢翠珠的申请,于20231113日裁定受理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绥琦泉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和广西三力汉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担任扶绥琦泉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扶绥琦泉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121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4-8号凯丰大厦15层(破产中心)/广西崇左市花山路21号嘉苑小区G组团G-28号;联系人:彭荣汉;联系电话:1380771564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崇左中院定于20231220日下午1530分在崇左中院第二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扶绥琦泉公司的债务人或扶绥琦泉公司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扶绥琦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扶绥琦泉公司破产重整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