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的公告

宣告破产的公告

公开时间:2019-12-31 公 开 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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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无法和解或重整的情况下,企业将进行破产宣告,并发布公告。

关于宣告哈密市金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破产的申请报告

                    (2019)金豪管报字第1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2019416,贵院根据孙金菊的申请,裁定受理哈密市金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作出(2019)兵12破申4号裁定书;于同年417日指定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作出(2019)兵124-1号决定书,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2019725日,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金豪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金豪公司破产清算情况。2019923日,因推进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申请人召开了第一次债委会。

申请人哈密市金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审慎的工作、调查,现已查明:

1、截止2019416日,金豪公司资产总额为14010638.21元,其中,现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经评估为7902500元(新天诺正信评报字(2019)第081号评估报告);银行存款为52.21元;应收账款为6108086元。

2截止20191028日,申请人已经确认金豪公司负债总额47137290.28元。此外,有异议债权以及补充申报的债权,数额尚未确定。

3、截止20191028日,申请人查明金豪公司资产总额为14010638.21元,确认的到期普通债权34956580.44元;金豪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申请人还查明:金豪公司原混凝土生产资质被取消,目前其不具备也无法再申请该生产资质,名下的搅拌车辆无营运证件(可补办)且自2017年开始闲置无保养。经申请人向金豪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纪水沟通,在规定期限内法人明确表示不重整、和解,同意金豪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金豪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特向贵院申请哈密市金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破产。

 

 

 

           申请人:哈密市金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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