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2破14号公告

(2021)津02破14号公告

公开时间:2024-01-09 公 开 人: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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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津02破14号之 

 

 

本院根据债权人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清算期间,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主要理由:一是资产层面,重整将降低资产贬值 风险,战略投资者可获取未来房产及土地的增值利益;二是企业经营层面,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装备的生产线可实现年产45万吨的ERW焊接钢管,未来具备较大盈利能力;三是主要债权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愿意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重整,重整可最大程度保障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权益。

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管理人认为天津天管太钢焊管 有限公司具有完整生产线,有扩大生产的空间,产品具有一定市场认可度、先进性,有稳定的管理人员,也有愿意重整的投资人,具备一定重整价值。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有可能降低债务人资产贬值风险,最大限度实现债务人的价值,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解决职工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增加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故同意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本案,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唯一的出资人在本院宣告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破产前有权申请对其 进行重整,且综合考虑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资产状况、生产工艺、职工就业等营运价值及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目前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应准许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自2023年12月28日起对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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