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公司与华懋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四方公司与华懋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4-09-29 公 开 人:扬州四方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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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扬州四方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扬州华懋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方公司清算组、华懋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统称管理人)。四方公司、华懋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均已召开,两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合计109户,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50,493,556.14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108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1,050,491,356.14。本次会议5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本案对《(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共分为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4组,各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表决通过。

该组有4户债权人,该组债权总额1,108,438,967.30元,该组债权人全部出席。其中3户债权人表决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75%,其所代表的债权额1,093,957,741.82 ,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8.69 %,另有1户债权人未发表意见。

2. 税收债权组:表决通过。

该组有1户债权人,该组债权总额19,165,701.55元,该组债权人全部出席。其中1户债权人表决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19,165,701.55 ,该组全票通过。

3. 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

该组有106户债权人,该组债权总额1,020,224,849.19元,其中,有105户债权人出席会议,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1,020,222,649.19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中,有89债权人表决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84.76%其所代表的债权额821,951,281.47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0.57%另有13户债权人反对3户债权人未发表意见。

4. 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该组有1户表决权人,该组表决权总额50,000,000美元,该表决权人全部出席其中1户表决权人表决同意,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额50,000,000美元,该组全票通过。

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

二、其他议案的表决情况

对于《继续营业方案》《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及《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本案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08户,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50,493,556.14元。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07户,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050,491,356.1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100.00%。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继续营业方案

财产管理方案

财产变价方案

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

同意的债权人人数

96

102

100

105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

88.89%

94.44%

92.59%

97.22%

同意债权人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元)

1,003,246,187.90

1,036,371,781.57

1,034,809,264.00

1,050,399,115.14

同意债权人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

95.50%

98.66%

98.51%

99.99%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继续营业方案》《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及《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表决通过。

综上,四方公司与华懋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续营业方案》《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及《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

若有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扬州四方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扬州华懋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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