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3-09-26 公 开 人: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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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浦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浙 0726 破 24 号

本院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裁定受理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

司的破产清算案,并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指定浙江红太阳律

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

务负责人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

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

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节假日除外)前向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 381 号 B 幢二楼 201 办公室,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000;联系电话:

0579-89897789、177068906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

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

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

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的

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上午 10 时在浦江县人民法

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浦江县亚太大道 569 号浦江开发区

党群服务中心内)召开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

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

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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