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法律义务告知暨资料移交的函

关于债务人法律义务告知暨资料移交的函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惠州久和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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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人法律义务告知暨资料移交的函

 

惠州久和塑胶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佛山市金贰发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427日裁定受理惠州久和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东粤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惠州久和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为做好债务人交接工作,特通知贵司按照本函及时向管理人移交准确、真实、完整的资料。

一、债务人及有关人员法律义务相关法律规定释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参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债务人需移交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内容

(一)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职能部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掌握在你公司手中的关联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公章等印章。

(二)债务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三)债务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董事会、股东会、职工大会决议、章程、增资合同、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

(四)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台账、日记账、原始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银行票据、电子账、财务证件、发票、支票、纳税申报账户和密码等财务账及债务人涉及审计、评估、税务等资料。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五)债务人的收发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注明合同、协议等履行情况。

(六)债务人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原件。

(七)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车辆、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所有属债务人的资产。并注明资产是否存在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况,或是否存在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八)债务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入职手续、离职手续、用工手续、劳动保险、员工联系方式、发放工资记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

(九)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密码、开户许可证、网银U盾、数字证书、密码、印鉴卡和现金等。

(十)债务人的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你公司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十一)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管理或使用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十二)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及其他事项。

以上需移交的资料,请负责准备,并于收到该函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正式移交,拒不移交或部分不移交的,由贵司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惠州久和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21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先生;联系电话:0752-268060613502292109

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15767341676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南坛南路23号环宇旅游大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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