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公开时间:2024-01-08 公 开 人: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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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2023)安飞破管字第111

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以(2023)粤01破申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4日以(2023)粤01破198-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本案负责人为郑飞虎。

20231215日,管理人拟定本案《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以书面形式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并提请债权人审议《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

截至表决期限届满,本案《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已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为不通过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二次表决。

管理人现将《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报告如下:

一、债权人会议出席人数及其所代表债权额的情况

1、无异议债权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编入债权表不含职工债权)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及人民法院裁定无异议的债权共有30家,确认债权总额人民币(下同)18,395,996.30 含普通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

2、本次债权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30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18,395,996.30 元

截至异议期满,管理人收到出席会议的27家债权人的表决票共27,依据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及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权人会议送达与书面表决方案》,上述意见全部为有效表决。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票的统计结果

【表决项】:《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

同意:8票(其中回收的表决票中有5票明确表示同意,其余3家债权人逾期未回复则视为同意);

反对:22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事项的债权人人数(共8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共30)的25%过半数;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13,084,546.29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8,395,996.30 元的71.13%,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综上因未达到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本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

三、债权人会议之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救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若有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议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之情形的,则请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上述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并应在提请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提供壹份已签章的副本材料。

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议案的,则管理人视为债权人已明确上述法律规定和救济方式但未及时行使救济之权利。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特此报告。

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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