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7-14 公 开 人: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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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2023)鲁0902破申13号

 

 

申请人: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明强,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被申请人:泰安若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QWK689U。

法定代表人:陈队范,执行董事兼经理。

2023年6月21日,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泰安若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若水公司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若水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4日,注册资本1050万 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队范,公司注册地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13号。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文体用品、纺织品、服装、家居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纸制品、金属材料、建材、钢材、五金交电的销售。

申请人提交了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资产清单、主要负债清单、职工情况说明、法人人格混同说明、财务状况专项审计意见、管理人关于重整价值的说明、《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安康平纳机械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调查报告》、《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关联关系 专项审计意见》等。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 出的审计意见,截至基准日2022年8月10日,公司总资产1051.96万元,总负债240元,净资产1051.93万元。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出具《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安康平纳机械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调查报告》载 明:泰安若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财务和资金、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

以上证据经听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泰安若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同意重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若水公司与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财务和资金、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而若水公司与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实质合并破产的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35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系若水公司的核心控制企业,其住所地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若水公司已经具备法定的重整原因并具备重整的条件。故申请人对若水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对被申请人泰安若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钱占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琳琳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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