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建省善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告知公告

对福建省善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告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18 公 开 人:福建省善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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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彬、朱梅斌:

2025年5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福建省善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裁定本案交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5月27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503破6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光正大(泉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善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现管理人向你严正告知以下事项:

1.你作为福建省善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负有妥善保管并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及配合法院、管理人工作的义务,请你在2025年6月23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册账簿等有关资料,逾期未移交的,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你应当于2025年6月22日前向管理人提供已在期限内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证据并加以书面说明,未能在期限前向管理人提供证据及说明的,应及时联系管理人配合工作并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逾期未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你方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管理人进行调查、接管等破产工作,及时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向律师19065233531、曾律师19102055816)。


附件

通知书(债务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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